教育部網站4月4日發布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學校科研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“通知”),要求各高校科研實驗室及相關場所排查重大安全隱患,落實自查自糾工作,并由檢查組進行現場抽查。
《通知》要求,各高校要按照安全生產“黨政同責、一崗雙責、齊抓共管、失職追責”的要求,做好實驗室安全管理的組織工作,抓好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和自查自糾工作的落實。對于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做到責任到人、及時整改、不整改到位不銷賬。
《通知》明確本次工作范圍主要包括高等學校的科研實驗室及相關場所。對于近3年發生過安全事故、前期排查中發現過重大安全隱患、自查自糾工作未達到要求的高等學校將列為重點對象。
《通知》指出,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按照教育部工作安排,組織自查自糾并報送相關情況,接受現場抽查,提交整改報告,由教育部進行審核。
同時,地方和其他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主管單位參照教育部工作安排,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,組織自查自糾和現場抽查工作,形成工作總結報告,審核后將相關情況報送教育部。
第一階段為自查自糾(2019年4—5月),各高等學校按照要求進行布署動員,結合自身實際,制定安全自查方案,組織對本校科研實驗室及相關場所進行全面安全自查,建立自查臺賬,逐條整改落實,并將自查自糾報告(包括自查方案、風險臺賬和整改情況)報送上級主管單位。
第二階段為現場抽查(2019年6—8月),現場抽查具體時間將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被檢查高等學校,檢查時間1天。具體抽查的實驗室名單由檢查組現場決定,學校應全力配合檢查工作,及時準確提供所需資料。學校根據現場檢查出具的書面整改意見,逐條整改落實,形成現場檢查整改報告,按時報送主管單位。
第三階段為工作總結(2019年9月),主管單位對學校上報的自查自糾報告和現場檢查整改報告進行審核,對于自查自糾工作不力,整改不及時或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,由主管單位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問責建議,進行追責。對于存在嚴重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,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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